中國太平洋學會議事規(guī)則
2016-12-30 09:54: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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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太平洋學會議事規(guī)則
為堅持中國太平洋學會(以下簡稱“學會”)的宗旨,健全科學決策、民主決策、依法決策的機制和程序,提高學會工作質量和工作效能,根據(jù)《中國太平洋學會章程》,制定本規(guī)則。
第一章 會員代表大會
第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太平洋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由學會會長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;
(五)決定終止事宜;
(六)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;
(七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會員代表半數(shù)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章 理事會
第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(chǎn)生,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學會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。
第六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(nèi)部管理制度;
(十)籌措本團體活動經(jīng)費,監(jiān)督經(jīng)費管理使用情況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七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八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。
第三章 常務理事會
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(chǎn)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人數(shù)不超過理事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一。
學會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。
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行使下列主要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五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制定內(nèi)部管理制度。
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。
第四章 會長辦公會議
第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,由會長或委托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。
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,也可根據(jù)需要臨時召開。
第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范圍為:
(一)傳達、學習黨中央、國務院以及國家海洋局的決定,以及黨中央、國務院以及國家海洋局領導的重要指示;
(二)研究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以及國家海洋局有關重要決定、決議的具體措施;
(三)討論確定重大事項決策、重要人員任免、重要項目安排、大額資金使用、學會年度工作計劃等問題。
(四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五)討論確定學會發(fā)展中的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議題按照工作分工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提議,會長確定。
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有關材料,由秘書處準備,并于會議前3個工作日發(fā)送給會長、副會長及其他與會人員。
第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到會人員到會方能舉行;會長辦公會議所作決議,須經(jīng)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同意方能通過。
應到會人員因故請假的,可在會前提交書面意見或建議。
第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討論、決定事項,須制作會議紀要。紀要由秘書長核定,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簽發(fā),印發(fā)理事、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。
第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按照分工范圍,對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執(zhí)行情況和有關工作部署進行檢查和督辦,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。
第五章 專題會議
第十九條 學會會長、副會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專題會議,學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,研究分管領域工作。
第二十條 學會專題會議討論決定學會工作中的具體業(yè)務事項,根據(jù)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。
學會專題會議討論、決定事項,須制作會議紀要。紀要由主持會議的會長或副會長簽發(fā),印發(fā)學會其他領導、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。
第六章 秘書長會議
第二十一條 學會秘書處與《太平洋學報》編輯部合署辦公。
學會會長兼任《太平洋學報》編輯委員會主任。
學會常務副會長兼任《太平洋學報》主編。
學會秘書長主持學會秘書處日常工作,行使《中國太平洋學會章程》賦予的職權。
《太平洋學報》編輯部主任兼任學會常務副秘書長。
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、常務副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秘書處有關人員組成,由秘書長或委托常務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。
秘書長會議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一次,也可根據(jù)需要臨時召開。
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會議的議事范圍是:
(一)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的決定和意見;
(二)討論、審定學會的規(guī)章制度草案,提交會長辦公會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;
(三)研究、制定學會年度工作計劃、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草案,提交會長辦公會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;
(四)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,研究提交理事會的議題,審核提請理事會表決的事項;
(五)聽取秘書處及有關分支機構工作情況匯報;
(六)討論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;
(七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八)討論、決定學會的其他日常或應急工作。
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會議紀要由學會秘書處負責起草,報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簽發(fā)。
第七章 公文處理
第二十五條 學會公文應當按照《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》、《國家海洋局公文處理辦法》和有關公文運轉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二十六條 學會收到需要辦理的上級機關公文,由學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報請分管相關業(yè)務的副會長簽批,重大事項報送會長簽批。
學會收到需要辦理的其他公文,由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批請學會相關機構辦理。
第二十七條 公文經(jīng)主辦機構辦理后,由學會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審核后報會長、常務副會長或分管會長審簽。
第二十八條 學會秘書處要建立和完善公文檔案管理制度,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和公文質量。對于辦理完畢應當存檔的或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,要及時組卷歸檔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二十九條 本規(guī)則經(jīng)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,自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三十條 本規(guī)則由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。